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杨财发[2004]67号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在职投资者作为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由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在职投资者作为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按此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在职投资者作为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财政扶持办法
    2、在职投资者做为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操作办法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在职投资者作为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财政扶持办法
    为支持和鼓励在职投资者在杨浦区创办企业,吸纳杨浦区失业、协保人员就业,经研究决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范围和条件
    在职投资者作为创业带头人(以下简称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技之长的在职人员(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不允许兼职办企业的人员外)运用其管理资源和技能优势作为带头人新办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
    3、录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本区失业、协保人员10人(含)以上。
    在职投资者创办企业不包括非正规劳动组织。
    二、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可按实际情况分期给予创业资金专项委托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专项委托贷款金额最高为25万元。
    三、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由政府出资购买的代理企业登记、代理会计记帐、代理纳税申报等“三项代理”服务。
    四、除可享受国家和本市新办再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还可申请享受杨浦区财政扶持政策。
    五、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经营期满一年后可向区财政提出银行贷款担保的要求,区财政根据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担保的规定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推荐担保,推荐担保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在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财政贴息贴费。
    六、企业运行中因生产经营而需租赁设备的,区财政根据有关办法的规定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推荐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担保,担保的费用在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财政贴费。
    七、具有一技之长的在职投资者以及在职投资者创办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八、本办法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在职投资者做为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操作办法
    根据《在职投资者作为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创办条件
    1、扶持办法所称一技之长的在职投资者,是指在一定规模的企业中,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或具备与创办企业经营技术要求相符的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等;
    2、在职投资者要求创办企业,应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所主张创办的企业,能否按规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及市场经营情况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扶持办法所规定企业录用失业、协保人员,是指企业在开业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吸纳本区失业、协保人员不少于10人(含),并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有关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申请专项委托贷款程序
    1、在职投资者作为创业带头人(以下称创业带头人)申请专项委托贷款创办企业,应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由区劳动和社保局根据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上述第一条1、2款评估的报告,提出意见。
    2、符合创办条件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区财政局推荐,由区财政局委托银行办理创业资金专项委托贷款。创业带头人在申请专项委托贷款时,须提供个人承诺和由上海资信公司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抵押或担保:
    (1)本人居住房产权证;
    (2)其他人居住房产权证;
    (3)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
    3、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区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分期专项委托贷款,首期贷款额度一般为注册资金的10%;达到操作办法第一条第3款规定条件的,再予办理第二期贷款手续。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创业带头人可先期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同时到委托贷款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5、区财政局根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意见,通知委托贷款银行,由委托贷款银行与创业带头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银行放贷并进入创业带头人个人储蓄账户,锁定用途。
    6、创业带头人应将创办企业的经营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及基本账号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同时向区财政申请按科技企业等各类标准办理有关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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