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府发〔2004〕23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印发《上海市杨浦区首问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
的 通 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首问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杨浦区首问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

  为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首问行政问责制的定义
  首问行政问责制是指第一个接触行政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部门(以下简称“首问人”)负有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责任。部门行政负责人是首问行政问责制的主要责任人,部门确定的受理机构负责人是首问行政问责制的具体责任人。
  二、首问行政问责制的适用范围
区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
  三、首问受理职责范围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到政府机关办理事务或请求帮助,政府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具体负责办理和解答。
  四、首问人行政责任
  (一)受理
  1、首问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按规范办理。即,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当场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行政相对人的询问。
  2、首问事项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包括本部门)共同办理的,由首问人根据部门职责,确定主要责任部门。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3、首问事项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包括本部门)共同办理,但主要责任部门不明确的,由首问人书面报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依据部门职责,确定主要责任部门。首问人要留下行政相对人的联系方式,待明确主要责任部门后,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区其他政府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负责联系受理(责任)部门,落实受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接待时间等,及时告诉行政相对人。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且不属于本区政府机关职责的,首问人要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五、首问事项的处理
  (一)各部门要确定一个科室作为“首问责任工作办公室”或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二)实行受理告知单制度。首问人受理事项,须填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杨浦人民政府首问行政责任受理单”,并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杨浦区人民政府首问行政责任受理回执”。
  (三)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牵头部门通过公务网等方式联系相关部门,形成完整处理意见后,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六、监督与检查
  (一)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本部门实施首问行政问责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中的问题。
  (二)区政府通过人民群众评议政府工作网站、政风评议和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等渠道,加强对首问行政问责制实施情况的督查,并通过信访和市民接待服务中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佩带胸卡,办公室设置台卡。全区统一制作胸卡和台卡。
  七、考核与奖惩
  (一)首问行政问责制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考核加扣分。对首问行政责任受理事项集中的部门,工作绩效突出的,酌情加分;部门执行首问行政问责制不力,屡遭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予以扣分。
  (二)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首问行政问责制,工作态度冷漠,语言粗暴、尖刻,推诿扯皮,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有投诉并经查实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或在机关会议上作检讨;再次的,除给予批评外,年度考核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上海市人事局有关公务员考核文件的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区监委、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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